原告北京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A区138号。
法定代表人朱会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成。
被告王立好。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成、被告王立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山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75元。
审判员 李璟
书记员: 王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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