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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某某恒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张某某等与郑亚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富某某恒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
法定代表人:张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郑亚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吉广,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富某某恒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张某某与被告郑亚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富某某恒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张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富某某恒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富某某恒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北京富某某恒隆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会

书记员: 张荣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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