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晴,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蕉计划电子游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香蕉计划电子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蕉计划公司)、被告王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7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直播服务合同》,共同约定被告王某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在原告旗下的花椒直播平台提供独家直播服务。后原告发现,被告王某于2018年1月1日起擅自停止在花椒直播服务,违反了《直播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直播服务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共同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6,00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王某住所在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东海南路XXX号XXX幢一单元6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经审查,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直播服务合同》,该协议载明“……无法协商解决的,则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中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上海市静安区、江苏省东海县,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某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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