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宏帆宜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二层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6730932-8。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亚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华清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赛欧科园科技孵化中心3号楼5层北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2120448E。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琳,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某某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南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50250543Q。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江彬,大光明集团法务主管。
原告北京宏帆宜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巨某某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宏帆宜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帆宜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850元,减半收取23925元,由原告北京宏帆宜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永 信
审判员 付伟国审判员赵明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书记员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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