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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完美时代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完美时代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1号楼712室。法定代表人:冯一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懿,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75号。法定代表人:刘君,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勇,该局财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阳完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7-0010-A。法定代表人:马建组,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马建伟,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东阳完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北京市西城区。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懿,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完美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二、请求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三、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中约定的“上诉人为该剧的第一回款单位”未予认定,而是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投资收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农垦总局辩称,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投资收益认定事实正确。一审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逾期付款损失是正确的,适用法律准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东阳完美公司述称,同意北京完美公司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马建伟述称,同意北京完美公司的上诉意见。农垦总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投资项目进行清算;2、根据清算结果,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共同返还投资款(暂定500.00万元,具体金额依据清算结果按投资比例确定);3、判令三被告从应返还投资款之日起以应返还投资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返款损失直至付清应返还款项,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返款损失为1114583.33元。四、案件受理费以及其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2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原告、北京完美公司,共同签订三十集电视连续剧《食为天》(后更名为《夺粮剿匪记》)三方合作拍摄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合作拍摄协议书)。约定该剧由三方联合拍摄,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立项、报审及运作过程中整体协调工作,原告指派相关人员负责拍摄期间各项协调工作,北京完美公司负责拍摄工作。该剧预计投资总额为1800.00万元,原告投资500.00万元,北京完美公司投资1300.00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150.00万元汇至北京完美公司指定账户内,开机之日起五日内再汇250.00万元,拍摄任务超过三分之二汇入最后一笔100.00万元。北京完美公司拥有该剧的一切永久版权。三方同时约定“该剧以在中央台黄金时段首播为主要发行方向,甲乙丙三方须为此共同努力,以中央台购买价格乙(原告)丙(北京完美公司)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乙丙双方作为该剧的主要投资方,双方同意按投资比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作为主要投资方丙方为第一回款单位”,“中央台购买节目款项到达丙方账号后,丙方需及时按投资比例将节目款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原告委托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达山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31日、2010年3月31日、2010年12月24日向北京完美公司汇款150.00万元、250.00万元、1000.00万元(此笔汇款金额应为100.00万元,完达山公司误汇1000.00万元,北京完美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返还完达山公司900.00万元)。该电视剧自2010年3月20日开机拍摄,于当年6月7日完成拍摄,总成本为2072.00万元。2011年6月20日,东阳完美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签订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以125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剧版权,于2011年6月27日进行首播,并于同年9月27日支付完毕1250.00万元版权费。一审法院认为,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原告、北京完美公司,共同签订的《三方合作拍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北京完美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北京完美公司支付投资收益,依法予以支持。按照《三方合作拍摄协议书》的约定,北京完美公司应按照投资比例给付原告投资收益301.64万元[1250.00万元×(500.00万元÷2072.00万元)]。关于原告请求北京完美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按照《三方合作拍摄协议书》的约定,北京完美公司收到中央电视台支付的节目款项后,需及时按投资比例将节目款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北京完美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收到节目款1250.00万元后,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按投资比例将节目款汇至原告指定账户,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北京完美公司应赔偿原告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681610.02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投资收益之日止。关于原告请求东阳完美公司、马建伟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与东阳完美公司、马建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东阳完美公司、马建伟对北京完美公司所负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投资项目进行清算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法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北京完美时代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投资收益款3016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北京完美时代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逾期付款损失(2012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为681610.0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以所欠投资收益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投资收益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上诉人北京完美时代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完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农垦总局),原审被告东阳完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完美公司)、马建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7)黑8105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完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懿,被上诉人农垦总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勇、曲铁军,原审被告东阳完美公司、马建伟共同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方合作拍摄协议书》约定“中央台购买节目款项到达丙方(上诉人)账号后,丙方需及时按投资比例将节目款汇至乙方(被上诉人)指定账户。”按照该约定内容,上诉人应当按照投资比例及时返还被上诉人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总投资款大于涉诉电视剧的实际销售价款,上诉人应以实际销售价款为基数,按照投资比例及时返还被上诉人投资款,双方投资亏损部分,按照投资比例分担。故此,一审法院以实际销售价款为基数,按照投资比例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投资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没有按照《三方合作拍摄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按投资比例将节目款汇至被上诉人指定账户,是违约行为。由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资金孳息损失,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投资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请求,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384.00元,由上诉人北京完美时代国际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卫中
审判员  赵玉忠
审判员  朱冬杨

书记员:胡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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