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奥某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飞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萌,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互发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留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某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互发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奥某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互发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41,537.50元(以下币种同),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奥某展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互发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1,537.5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