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叁陆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池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鑫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叁陆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立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审理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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