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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阳大地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太阳大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北京亚欧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鸿斌,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太阳大地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大地公司)与被告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德公司)及被告张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阳大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陈燕军及被告祥瑞德公司及被告张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田、商鸿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阳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祥瑞德公司立即归还太阳大地公司借款12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逾期付款利息(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45 900元2、判令张某某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太阳大地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0万元汇入祥瑞德公司账户。太阳大地公司要求祥瑞德公司还款,但其拒绝归还。张某某系祥瑞德公司唯一股东,且未实缴出资,其与祥瑞德公司存在财务混同,故应对祥瑞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祥瑞德公司及被告张某某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太阳大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太阳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海与张某某之女杨敏系夫妻关系,本案是因双方离婚案件引起。2016年底陈振海提出将太阳大地公司的部分设计制作业务分离出去,共同成立新公司即北京太阳大地晟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并由杨敏经营,并同意从太阳大地公司拨款120万元用于新公司业务周转,即发生涉案款项汇至祥瑞德公司。2017年7月26日由陈振海及杨敏父亲杨雨亮共同成立晟世公司,在营业条件基本完成后,代为支付太阳大地公司拖欠北京三义文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义公司)、北京艺野威特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野广告公司)等业务款875 397.75元,北京一二零一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的房租、水电共计

465 202.6元,代付员工工资656 701元,共计1 997 300元,远超陈振海拨付的120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8日,太阳大地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祥瑞德公司转账100万元及20万元,摘要内容为“借款”。

祥瑞德公司称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该款项是用于晟世公司代付太阳大地公司应付的费用,包括:1、2017年9月27日向三义公司支付的货款200 808.75元、2017年10月23日支付货款18 329元及2018年1月19日支付的73 900元;2017年11月29日向北京艺野威特电脑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野设计公司)支付94 261元、2018年1月31日支付779 532元;2017年9月27日向艺野广告公司支付172 179元、2017年11月29日支付137 603元;2017年9月27日向北京奥力顺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4525元;2017年9月27日向南阳德士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4 260元。祥瑞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合同及销售单予以证明系太阳大地公司与上述公司的业务往来。2、2018年1月8日向印刷公司支付的租金445 000元及20 205.6元。祥瑞德公司提交了相应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证明。3、2017年10月及11月以现金方式代付的太阳大地公司员工工资224 549元、206 800元及225 352元。祥瑞德公司提交了支出凭单予以证明。太阳大地公司对上述情况不予认可,称如果太阳大地公司需要支付相应款项,可以直接支付,无需向祥瑞德公司后,再由晟世公司代为支付。祥瑞德公司主张因晟世公司于2017年7月成立,太阳大地公司需要代付款项时,该公司尚未成立,只能通过转至祥瑞德公司账户后进行支付。

太阳大地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了祥瑞德公司自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4日的账户明细,显示2017年2月28日祥瑞德公司收到太阳大地公司汇入的100万元及20万元;2017年4月13日用于购买“1701ELT”(2018年10月25日的支付明细可以看出系“中国工商银行超短期无固定期限理财产品”)共计120万元;2017年7月3日赎回该理财产品20万元,当日向北京野艺飞鸿电脑喷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鸿公司)转账20万元;2017年8月29日赎回理财产品40万元,当日向飞鸿公司转账40万元;2017年9月20日赎回理财产品10万元,当日向飞鸿公司转账10万元;2017年9月29日赎回理财产品20万元,当日向飞鸿公司转账20万元;2017年11月29日赎回理财产品30万元,11月30日向飞鸿公司转账30万元;以上共计120万元。祥瑞德公司称飞鸿公司系太阳大地公司的客户。经核对,该期间未有向晟世公司转款情况。

庭审中,祥瑞德公司及张某某称根据法院调取的账户情况,可以看出二者不存在财产混同。太阳大地公司称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起诉后祥瑞德公司也未支付过款项。

祥瑞德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张某某系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太阳大地公司向祥瑞德公司转账支付120万元的性质是否为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祥瑞德公司辩称太阳大地公司向祥瑞德公司转账支付的120万元系晟世公司代太阳大地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根据祥瑞德公司的账户明细显示,祥瑞德公司收到涉案120万元后,并不存在向晟世公司汇款或间接汇款的情况,也未显示该款项用于晟世公司代付费用。对于祥瑞德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太阳大地公司可以随时主张返还,但需要给祥瑞得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对于太阳大地公司要求祥瑞德公司归还1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太阳大地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本院酌定自开庭之日即2020年8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祥瑞德公司及张某某辩称二者财产不存在混同,但仅以祥瑞德公司的账户情况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太阳大地纸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200 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 20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张某某对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北京太阳大地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 014元,由北京祥瑞德广告有限公司及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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