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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青春与孙某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青春,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黄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语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语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徐翠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代理审判员 秦小双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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