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某德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V312。
法定代表人:陈士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金花,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0层1005室。
法定代表人:武晓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杨,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峡新能源曲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恒山中路路北559号。
法定代表人:范秀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二虎,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男,公司职工。
被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杨,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某德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缆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曲阳发电有限公司、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天某德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某德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38元,减半收取计9119元,由原告北京天某德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淑箐 审 判 员 牛惠林 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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