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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闫化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丁雪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赵山华(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
陈文(湖北卓创赛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座126室。
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化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雪松,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运安县三江工业园区,现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165号7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晶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山华,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湖北卓创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周建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冰,人民陪审员潘海涛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疫苗购销关系,是基于被告与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品推广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现被告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提出的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疫苗购销关系,是基于被告与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产品推广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现被告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告提出的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周建平
审判员:张冰
审判员:潘海涛

书记员:周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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