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天某方元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天某方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建刚,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恒,男,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冯贤国,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某方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天某方元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16日23时许,李建忠驾驶京AKXXXX\京AJX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易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辛庄头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农田、车辆损坏。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证明,李建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京AKXXXX\京AJXXX挂重型半挂货车系我公司所有,并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险种。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此事故造成我公司车辆损失92000元,三者损失19900元,我公司支付施救吊装费9000元,为了确认标的物损失程度我公司支付公估费5600元,共计126500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1265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京AKXXXX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17日,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该车同时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该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机动车损失责任限额23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陪率特约条款。原告所有的京AJ324半挂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该保险期间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机动车损失责任限额17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00元及不计免陪率特约条款。原告已交纳以上保险的相应保险费。2014年7月16日23时许,李建忠驾驶京AKXXXX及京AJXXX挂重型半挂货车沿易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辛庄头村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农田、车辆损坏。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事故证明,李建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交通事故花费施救吊装费9000元,赔偿路政树木款3900元,赔偿辛庄头村民张克海、刘德敏树木、农田、农作物损失款16000元,共计19900元。该车于2014年8月22日经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辆损失公估总价格92000元,该公司收取公估费560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保险单、易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证明书、原告所有机动车辆行驶证、李建忠机动车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施救吊装费票据、公估费票据、易县嘉通运输局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张克海、刘德敏收到条、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辆损失公估报告书及损失项目清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某方元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纳保险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其签发保险单,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该三份保险合同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依约承担保险责任。因原告所有的机动车发生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各项损失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施救吊装费9000元,赔偿路政树木款3900元,赔偿辛庄头村民张克海、刘德敏树木、农田、农作物损失款16000元,赔偿车辆损失款92000元,公估费5600元,共计12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某方元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2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甘玉霜
审判员 李凤信
代理审判员 宋吉祥

书记员: 贾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