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4930209、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芳新 审判员  张兴文 审判员  胡锦芬

书记员:雷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