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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与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杜庄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17244Q。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振江,北京市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怀来县京津煤炭市场。
组织机构代码:66657819-1.
法定代表人:李孝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军,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怀来县。。系公司财务。

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英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振江、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错将应支付怀来县宣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煤款194913.84元支付到了被告账户。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所得的款项。
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提交网银转账明细一份。
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有过业务往来,过去的全部款项已经结清。大约在2015年底,原告将钱错打到我公司的旧账号里,当时我不知情,这笔钱到银行后,被银行扣收了我公司欠银行的利息,大约扣了11万多,剩余部分8万元取出后已经返还了原告。目前我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法人代表已经出去打工。
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6日,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错将194913.84元的煤款支付到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所在银行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沙城信用社扣除被告公司所欠利息后,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8万元,其余114913.84元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将194913.84元煤款错打到本公司账户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占有原告的款项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由于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返还钱款8万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114913.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钱款11491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9元,由被告怀来县润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英峰

书记员: 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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