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麒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静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嗣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翀,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1,944.2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2018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谢静怡、陈剑平、黄艳琼补正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1,94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529.72元,由申请人北京基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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