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
法定代表人:姚自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黄陂区罗某大众综合加工厂。
经营者:张桂明,女,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黄陂区罗某大众综合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计3816元,由原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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