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朱卫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任某某。
被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东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0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振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联防路588号世纪总部基地9号楼4层A户。
法定代表人何超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旌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瑛珊
书记员: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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