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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刘二丽
严某某
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陈学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南楼梓庄北。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住湖北省石首市。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二丽,女,北京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欢龙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桂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圣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圣某某公司)、严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奥特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北京圣某某公司和严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二丽、被上诉人河北奥特莱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学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北京圣某某公司是被告严某某于2011年7月28日个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至2031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是严某某。
自2013年开始至2015年6月13日,原告河北奥特莱公司一直为被告北京圣某某公司供应防水卷材。
期间北京圣某某公司未支付货款,被告严某某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原告河北奥特莱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5年8月21日,经核对,河北奥特莱公司和北京圣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双方确认就2014年、2015年业务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75870元,对账单由严某某签字捺印予以确认。
双方各执一份。
同时,河北奥特莱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严某某就该欠款的清偿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一、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75870元。
……五、如乙方按约履行了本协议第一条的付款义务,在此付款日之前甲方将不以该协议作为全额收款的依据。
六、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逾期货款的0.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付款,甲方将保留向乙方追究全部欠款即1175870元本金及滞纳金的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河北奥特莱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严某某签字确认。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严某某是以北京圣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对账单和还款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在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北京圣某某公司及严某某并未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由严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还款30000元,2016年3月2日还款20000元。


审判长:曹忠毅

书记员: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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