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
耿连杰
申请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关胜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龙口市东莱宏昌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
法定代表人宋庆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连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申请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因票据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权利人龙口市东莱宏昌物资经销处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报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申请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因票据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权利人龙口市东莱宏昌物资经销处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报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海亮
书记员:王金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