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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水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世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宅北乡蒲吾。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石民五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斌、刘文津,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张晶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展银戌
代理审判员 宋菁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书记员: 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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