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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梁飞
刘芊
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
师永刚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汉族,北京市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身份证:110108197804201830。
委托代理人刘芊,女,汉族,北京市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甲7号,身份证:421002198112130044。
被告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昌平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永刚,该单位职员。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侵犯摄影作品(《中华图片库》作品编号:FL1-084号)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另行举证为由,于2008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万晓霞
审判员:傅剑清

书记员: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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