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马方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薛鹏
王铁强
薛冬梅(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马方成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丰管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219062-6。
法定代表人:康志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木头凳镇山东村1511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薛冬梅,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方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李庄村。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80811003X。
上诉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幕墙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铁强系被上诉人马方成招用,到马方成承包的工地工作,马方成已就拖欠工资打了欠条,承认王铁强在其工地工作的天数及尚欠的工资,马方成应承担给付责任。从现有证据显示,马方成负责从上诉人和平幕墙公司支取相关费用分发给工人,且支款单有上诉人公司项目部经理李祥卿的签名,故上诉人作为发包方应承担连带偿付的责任。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铁强系被上诉人马方成招用,到马方成承包的工地工作,马方成已就拖欠工资打了欠条,承认王铁强在其工地工作的天数及尚欠的工资,马方成应承担给付责任。从现有证据显示,马方成负责从上诉人和平幕墙公司支取相关费用分发给工人,且支款单有上诉人公司项目部经理李祥卿的签名,故上诉人作为发包方应承担连带偿付的责任。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汪向荣
审判员:韩颖

书记员:李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