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和华腾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北里21号楼4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75161606L。法定代表人:刘伯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090557。法定代表人:霍拉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承富,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和华腾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上诉称:1、依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涉案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申诉。”同时,上诉人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公证书,上诉人无法核实真伪,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未收到上诉人质证意见即出具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公证书记载,邮件发件日期为2018年9月3日9:11,该日期为本案管辖权异议开庭审理后,明显是被上诉人为本案刻意制造的证据。邮件发件人为郑斌,收件人为贺锋,收件人和发件人均未显示电子邮箱号,无法核实实际邮箱使用人,且郑斌和贺锋均与上诉人无关。同时,邮件内容为转发邮件,其中,有2017年7月7日16:57发件人为张丽平、收件人为刘柏均的信息,也有2017年7月7日17:14发件人为刘柏均、收件人为郑斌的信息,表明该转发邮件是多封邮件组成,但附件仅有一份补充协议。因邮件在转发过程中可以对附件进行删除添加,无法分辨该补充协议是原始邮件的附件,还是转发邮件的附件,故无法判断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另外,2018年9月3日开庭时,被上诉人无法提交补充协议原件,导致上诉人无法当庭质证。2018年9月11日,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公证书作为补充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的真实性;9月12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将公证书电子版送达上诉人;9月14日。上诉人针对公证书出具质证意见并于当天邮寄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不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的真实性;9月19日,上诉人收到的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12日。由此可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并未充分听取上诉人质证意见,未审先判有失公正,且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4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北京和华腾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804民初1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7月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双方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作出了补充约定,并将约定的管辖法院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变更为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北京和华腾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虽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北京和华腾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综上,北京和华腾真空泵压缩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邓中华
审判员 李 欢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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