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路中深国际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陈梅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福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文,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薄智全,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光祥,该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3480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9,814.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案件与反诉案件合并审理,并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348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诉按原告撤诉处理,并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已按撤诉处理,其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原告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现被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戴思乐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19,814.2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吴䶮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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