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胡志新
唐某某福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和义西里北街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姚复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志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某某福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志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平,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某福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北京吉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艳
书记员:刘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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