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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可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可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长兴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长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士斌,男,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原告北京可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林公司)与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可林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林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可林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刚

书记员:史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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