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可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长兴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长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士斌,男,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原告北京可林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林公司)与被告东北特钢集团北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可林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林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可林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刚
书记员:史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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