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乌苏里1号院。负责人:刘丽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斌,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被告: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霞,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霍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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