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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博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宇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6371-X。
法定代表人:孙立双,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晓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三鑫高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01049299U。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梦兰,该公司员工。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北京博某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彩 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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