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张坤
原告: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托马斯.斯潘格勒职务:亚洲总裁。
机构代码:××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鼎业路23号院2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博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连生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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