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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华油一机(河北)油井管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号楼A-3708。
法定代表人:陈川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油一机河北油井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东环路华北石油管理局一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连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青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2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闫亚民
审判员 栗保东
审判员 王铁川

书记员: 李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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