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高晓阳(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
汉中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工业开发区国槐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前进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兴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162元,由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162元,由原告北京华威柯某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柴清暄
书记员:刘树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