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信宜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121号楼一层1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信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信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广恒
书记员:刘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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