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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馨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馨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娜。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馨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胡全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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