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桂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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