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宙确,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佶,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中,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朋冲,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住所地:任县。
原告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邢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2018年5月16日,原告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北京北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顺华
审判员 吴建申
审判员 毛仁忠
书记员: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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