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方鑫旺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庄镇海子角西里16号楼47号。
法定代表人: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康,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倩,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永盛大街方圆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樊彦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北方鑫旺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价值81495元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北京北方鑫旺源商贸有限公司以8149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方鑫旺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蠡县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价值8149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35元,由申请人北京北方鑫旺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维舟
书记员:王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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