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周日利(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儒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日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颖,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0元,减半收取为10420元,由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0元,减半收取为10420元,由原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刘亚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