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徐怡(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
李凤铭(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
廊坊蓝海洋彩印制作中心
甄明达
杨淑颖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伟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凤铭,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廊坊蓝海洋彩印制作中心,住所地廊坊市解放道44号香都花园二单元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明达,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淑颖,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廊坊蓝海洋彩印制作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蓝海洋彩印制作中心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依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处分并未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计343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4852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廊坊蓝海洋彩印制作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蓝海洋彩印制作中心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依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处分并未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计3432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4852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继忠
审判员:韩春来
审判员:王二环
书记员:张建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