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张军义
张某某
梁某虎
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曦,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义,成年。
被告张某某,成年。
被告梁某虎。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义、张某某、梁某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功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福民
书记员: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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