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
高铁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杨逢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
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座30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铁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逢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54号建筑面积为2353.14平方米的房屋一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审判长:肖淑云
审判员:苏哲
审判员:张云山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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