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
高铁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杨逢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
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A座30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铁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逢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巍,湖北彭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公司)与被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利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沿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潜江市人民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本案属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2010年4月7日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亚利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原告前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铁峰、被告亚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将“特定技术项目”界定为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技术项目。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二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技术项目;三是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本案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项目是被告的BOULEVARD新品牌市场调研报告、发展战略和形象设计。故本案虽然涉及服务内容,但服务内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内容。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本案案由应是技术咨询合同纠纷,而不是一般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就专门的技术项目,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其提供的专业技术成果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并能为委托方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适用。本案中,前沿公司提供给亚利公司的《湖北亚利BOULEVARD品牌发展战略》中大部分内容与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属于抄袭他人成果,而非其既有的成果和为本案特定目的进行调查、分析、论证等智力创造而来,不能适用于亚利公司的BOULEVARD新品牌发展的需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和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依法准许,但前沿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前沿公司提供的《湖北亚利BOULEVARD品牌发展战略》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无权要求亚利公司给付相应的项目咨询费用,对其要求亚利公司支付36万元的第一阶段项目费用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前沿公司收取的48万元项目前期实施基本费用应以其提供符合约定的技术咨询成果为前提,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亚利公司要求前沿公司返还48万元项目前期实施基本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亚利新品牌规划项目合同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项目前期实施基本费用48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合计25301元,由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5210104000036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将“特定技术项目”界定为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技术项目。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二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技术项目;三是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本案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项目是被告的BOULEVARD新品牌市场调研报告、发展战略和形象设计。故本案虽然涉及服务内容,但服务内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内容。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本案案由应是技术咨询合同纠纷,而不是一般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就专门的技术项目,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其提供的专业技术成果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并能为委托方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所适用。本案中,前沿公司提供给亚利公司的《湖北亚利BOULEVARD品牌发展战略》中大部分内容与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属于抄袭他人成果,而非其既有的成果和为本案特定目的进行调查、分析、论证等智力创造而来,不能适用于亚利公司的BOULEVARD新品牌发展的需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和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依法准许,但前沿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前沿公司提供的《湖北亚利BOULEVARD品牌发展战略》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无权要求亚利公司给付相应的项目咨询费用,对其要求亚利公司支付36万元的第一阶段项目费用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前沿公司收取的48万元项目前期实施基本费用应以其提供符合约定的技术咨询成果为前提,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亚利公司要求前沿公司返还48万元项目前期实施基本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亚利新品牌规划项目合同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亚利服饰有限公司项目前期实施基本费用48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合计25301元,由北京前沿世纪企业管理顾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张云山
审判员:丁克祥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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