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利源伟业建材销售部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利源伟业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经营者宿志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柯润清,高碑店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北京利源伟业建材销售部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军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的吊顶建材后,于2016年5月26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收货欠款单据,其主要内容为“今收利源伟业为华晨工地办公楼吊顶的各项材料均已送齐,合计材料款为77432元,已支付5000元,剩余款项为72432元,华晨工地刘海军,王某某,2016年5月26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2432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收货欠款单据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吊顶材料款7243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2432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利源伟业建材销售部货款72432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袁军鹏

书记员:刘苗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