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兴源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典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某某。被告:陈某某。
原告北京兴源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闻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兴源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闻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源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闻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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