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男。
被告: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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