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170427X。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秦某某日报社。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迎宾路13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0181467-0。
法定代表人:王进勇,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邵立新,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建设大街2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836892-0。
法定代表人:吴秋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娟慧,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日报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秦某某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郭玉田
审判员 韩颖
书记员: 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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