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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薛辙健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707-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辙健,该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此,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此,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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