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仲长昊
周军(北京志德律师事务所)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镭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男,汉族,1981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63号,身份证号码110107198109083412。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镭,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摄影作品“北京故宫”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此,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摄影作品“北京故宫”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此,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傅剑清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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