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仲长昊
薛辙健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文瑜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薛辙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江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涉及第0165、0200、0238、0241号作品)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涉及第0165、0200、0238、0241号作品)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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