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市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益某企业广告策划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仲长昊
薛辙健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益某企业广告策划发展有限公司
郭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村63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薛辙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烂缦胡同121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院路6号尖东智能花园小区写字楼11楼。
法定代表人程东生,董事长。
被告武汉益某企业广告策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号鹏程国际C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市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益某企业广告策划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上海豫园龙墙”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此,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市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益某企业广告策划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市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益某企业广告策划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上海豫园龙墙”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此,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市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益某企业广告策划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得到解决。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傅剑清
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徐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