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
仲长昊
薛辙健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陈纯(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大厦712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长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薛辙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日报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潘堂林,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鼎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起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纯,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25元,减半收取245.63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1.25元,减半收取245.63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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